2012/11/09

社會領域ADHD過動注意力不足輔導研習(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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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領域ADHD過動注意力不足輔導研習(2012.10.31)

社會領域ADHD過動注意力不足輔導研習(2012.10.31)

這次由本校特教組林怡瑩組長主講之研習,首先由輔導主任李進興主任導言,續由組長主講。

研習筆記摘要如下:

依據投影片與講述介紹,說明了ADHD的認定標準:包含兩種場合皆會出現注意力不足,併有學業、人際、情緒、行為等功能影響。發生頻率約每班有2位左右。

ADHD被歸類為「情緒行為障礙」,需鑑定並應有醫療證明。

藥物控制上(含利他能專司達)可有效減少注意力不足的情形,就目前的醫療紀錄,並未發現有影響發育情形。副作用可能有影響睡眠、胃口壞、胃痛、心悸等。

輔導該類學生尤其應提醒按時服藥。

指導方案包括安排靠近老師上課的位置(有利掌握脫序)、給予做對行為的肯定句,減少做錯事的指責。要求做對的事,不宜拐彎抹腳嘲諷或指責。尋找趨向做對事的肯定,對做錯事頻率的減少給予肯定。

教導正確行為作法後,要求學生重述一遍,並注意其聆聽時是否專注。

延伸閱讀資源可讀「王意中心理師部落格」、Edward M. Hallowell 《分心不是我的錯:正確診療注意力缺失症,重建有計畫的生活方式》

研習尾聲,王素芬老師等多位老師分享有效輔導ADHD學生的經驗。

終於站完這週的導護工作(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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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站完這週的導護工作(2012.11.02)

終於站完這週的導護工作(2012.11.02)

站在永利路與永貞路口值勤。近冬,天黑得很快。指導學生遵守號誌,護衛過馬路的行人。

2012/11/08

評述與檢驗香港明光社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主張


評述與檢驗香港明光社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主張

有關香港明光社組織的屬性,請看何春蕤教授〈同志運動面對的新戰局〉一文,同文亦登載在2007年6月7日之香港蘋果日報,標題為「何春蕤談明光社(公民社會面對的新挑戰)揭明光社底牌系列」

以下內容是檢驗自香港明光社網頁「明光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看法」(2012年8月31日)。

我基於在區域人權教育輔導團研習及知識所知的基礎上,針對明光社有問題的論點,寫上自己的意見。有色文字所寫的MO,意思是my opinion,是我所加的評論。以下是明光社網站內文與我的評述。




我們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基本信念
1 我們支持人人平等同意社會應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接受教育、醫療及社會福利,但不同意以反歧視為藉口,將一些基本權利無限擴張。
(MO:性傾向歧視條例僅限性傾向保障,並未無限擴張。)

2 我們反對歧視任何人(包括同性戀者)亦反對任何人因為價值觀念不同而對對方採取暴力、惡意中傷、攻擊及衝擊行為,但不同意將一些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合理差別對待及批評視為歧視。
(MO:因價值理念不同而產生的差別對待,並非「合理的差別待遇」如同政治理念與執政者不同者,不應失去公民資格而淪為政治犯受刑。因理念而使不同理念者受苦,這不是「合理的差別對待」。)

3 我們尊重個人的自由,但個人亦必須尊重社會大眾的倫理價值觀念對一些影響社會倫理道德深遠及具爭議性的行為(如同性戀),非刑事化已反映了社會的多元及寬容,我們不同意將這些行為具爭議性的群體與其他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如老弱傷殘)混為一談,並予以特別保護。
(MO:當社會制度如婚姻、繼承等民法關係與社會成見都不利於同性戀者之生涯時,同性戀者符合弱勢的定義)

4 我們認為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是自由社會的重要基石,任何人不應因為基於信仰及倫理觀念而作出的評論受刑事處分。宗教團體及基於特定信念成立的會社,有權因為其信仰及倫理觀念,決定是否接納一個人成為其會員及僱員,以及為何人提供服務(除非有關服務為壟斷性質並影響個人的基本權利,如接受教育及醫療)。
(MO:民間團體設定特定雇傭條件,是有其合理性,但若有涉及公然歧視損及社群尊嚴之事,刑法仍應有所約束。)


5 我們深信關懷互愛有助消解人和人之間的矛盾我們雖然不同意同性性行為(特別是肛交),亦反對同性婚姻及向青少年灌輸同性戀乃天生、正常及不能改變的性傾向等觀念《參   認.同 關心同性戀  》。但我們鼓勵更多人對同性戀者表示關懷,對需要幫助及自願改變的人提供協助,並鼓勵教會團體投放更多資源於有關服務《參 十位勇敢的兒女
(MO:明光社打著關懷互愛與人際和諧的旗號,但卻設定互愛與和諧的前提與條件。一方面宣揚對人間的愛與和諧,一方面卻又仇視特定主張,實則互相矛盾。)

我們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憂慮
1 很明顯有關法例會對具爭議的同性戀行為作出正面肯定,對青少年及社會倫理價值觀念帶來負面影響。
(MO:每個主張都有正面與負面影響,包括明光社的恐同主張同樣會對青少年與社會倫理價值觀念帶來負面影響。)

2 根據外國經驗,有關法例會造成逆向歧視的情況《參 逆向歧視小冊子,對不同意或不支持同性戀的人士造成逼害,並造成寒蟬效應,最終更會因為政治正確的緣故,而出現阻礙一些專業人士為希望求助及脫離同性戀行為的人士提供服務;亦阻礙有關同性性行為與愛滋病關係的討論及研究。
(MO:在主流論述下雖另又「政治正確」的潮流,但這具有制衡主流回歸持平而論的功能。讓主流異性戀論述毫無節制,才是真正阻礙專業施展。至於已居主流與多數者,面對少數之保障呼求如此焦慮,是種贏者還想要全拿的「貪」。)

3 近年有關肛交問題的司法覆核,正好讓大家看清楚同性戀議題的複雜性,它不單牽涉所謂個人權利和自由;兩個人是否真誠相愛;更牽涉公共衛生和心理健康; 以及婚姻及家庭制度等範疇,牽一髮而動全身!而性傾向歧視的大原則(即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應享有完全一樣的對待)一旦確立,大家根本已沒有理據反對同性婚 姻及領養,若果政府不主動提出立法,同性戀者亦可以根據性傾向歧視條例要求司法覆核,屆時法官將會如何判決,大家應心裡有數!至於其他小眾的性傾向亦會陸 續倣效,造成骨牌效應,有關條例最終會導致現有的婚姻及家庭制度全然瓦解,對社會的倫理道德造成深遠的影響。
(MO:對傳統婚姻及家庭制度如此信仰與堅守自限框架,即是「保守」。保守制度壓制人性與制度的演進,不利於社會體制的文明進化。建議應勇於檢視與修正倫理道德之認知。)


我們的一些觀察及建議
1 同志團體雖然經常強調他們受到歧視,但並未能提出一些具體、可追查及獲公眾認同的個案。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目的只是逼使社會人士完全認同同性戀。
(MO:符合正義與保障弱勢與少數的原則,不需公眾普遍認同,有時專業人士的判斷與研究,可據先立法引導社會逐步認識與認同。)


2 社會人士對同性戀者的接受程度已提高(但不等如認同,更不等如希望見到下一代視之為完全正常及參與同性性行為),社會上很少出現刻意針對同性戀者的非理性行為。
(MO:明光社本文即可檢驗出看似理性,實則難以經過理性檢驗論證的主張。對同性戀有所抗拒,並有擔憂社會體制崩解之恐慌,即為守舊之「非理性行為」。理性的行為應是依據社會變遷,適應典範與制度之遷移。)

3 我們詳細審視同性戀者提出的訴求後,認為政府只須就現有條例作出修訂,便能解決他們某些主要的訴求,而毋須另立一條具爭議的法例,我們嘗試將他們的訴求表列如下,供大家參考:

訴求或困擾《性傾向歧視條例》能解決此問題備註
1. 伴侶過身後,未能如已婚異性伴侶般,配偶可領受伴侶的資產
(這應是伴侶法或婚姻法所賦予的權利)
由於不屬夫婦關係,本港其他異性同居伴侶亦面對同樣狀況,建議他們可按遺囑條例第30章預先訂立遺囑,以確保指定人士可於自己過身後,承繼其遺產。(MO:不論同異性之伴侶關係,應有某種程度的保障,以達平等原則。勞駕特定社群只能預立遺囑,是獨厚異性婚姻關係的不平等狀態。)
2. 過身後未能與伴侶安葬在一起
(這也不是歧視條例所規管的)
建議修改現行法例,容許兩位非近親關係之死者一起安葬,只要他們兩人生前同時有此意願及共識,共同簽署有關文件
3. 伴侶住院時,因不是直系家屬關係,未能知悉伴侶的病況,以作適當的照顧及關懷
(這關乎醫院指引的問題,並非歧視條例所規管的)
建議醫院方面修改指引:
1)入院時要求病人填下准許知悉其病情之有關人士(如該人非直系親屬)
2)如屬急症以致病人未能完成(1),可酌情處理特殊情況
這樣不僅是同性戀者,其他異性伴侶、在港無親屬人士亦可適用
4.1) 未能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單位
(這應是伴侶法和婚姻法所賦予的權利)
由於不屬夫婦/ 家庭關係,本港其他異性同居伴侶、共同居住生活的友好亦面對同樣狀況,有關的政策總不能無限延伸。
(MO:異性同居伴侶的不利處境與同志有意婚伴結合的處境並不相同。同性如能有婚伴合法地位,仍應享受如異性戀婚姻關係的平等地位。應改善獨厚異性戀婚伴關係的條款。)
4.2) 伴侶去世後,未能繼續其有關公屋單位之租住權
5. 同性伴侶關係不被認同,未能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這應是伴侶法和婚姻法所賦予的權利)
由於不屬夫婦/ 家庭關係,本港其他異性同居伴侶、亦面對同樣狀況,有關的政策總不能無限延伸。
(MO:意見同上,不應獨厚異性戀婚姻可享免稅額。同性戀之伴侶結合,亦應同享「婚姻」附帶的權益。這樣才是平等。)
6. 因性傾向身份於街上被挑釁甚至毆打
(沒有關係)
建議應報警求助,本港的法例已足夠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
(MO:難道法律已可制裁暴力,所以不用再有「家庭暴力防制法」?有民法保障財產,所以不用商業法?當然不是這樣。而是有些法約束力及違法定義不夠詳盡時,本就應有些子法詳列與執行。)
7. 不敢向父母或他人表明自己的性傾向
(沒有關係)
看不出若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有關人士就會有足夠勇氣去表明自己的性傾向的關係,難道若父母或他人不認同其身份,就可以《性傾向歧視條例》向他們作出投訴?這樣,條例的訂立又豈非「強逼他人認同及接受某一價值觀念」?
(MO:法律具有教育功能,有時是先於社會現況而因前瞻性施行。雖仍有人抽香菸,但若有菸害防治的條例,是該有引導眾人認識與遵守這些界定已違公益與人權的法律。法律的價值觀是基於正義與平等,這是人本該遵守的,只有自我中心的人才會把法律曲解是「強逼」。)
8. 因性傾向而被無理解僱現有條例已保障現時僱傭條例已保護任何僱主不合理解僱員工,若須修例加強保障,應惠乃所有僱員而非單單是同性戀者。
(MO:因為以性取向而非以能力績效解雇涉及歧視,原僱傭條例並未明確界定因「性取向」解雇屬「不合理解雇」。為使僱傭條例周全,需訂定法律細則。)
基於第6點與第7點的評述,在既有法律基礎上,再添《性傾向歧視條例》有其必要。


轉載何春蕤談明光社一文,並加上我(瑞元)的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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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何春蕤談明光社一文,並加上我(瑞元)的筆記

轉載何春蕤談明光社一文,並加上我(瑞元)的筆記

本文原本貼自http://goo.gl/4pPBL,然而原始版本是刊登於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網站,原作者指出轉載需要註明出處,參考原刊登地請點http://sex.ncu.edu.tw/members/Ho/Hlist_21.htm。本篇轉載,因香港正提議〈性傾向歧視條例〉,又逢具宗教屬性之「明光社」社團動員抵制該法,於是對於明光社所顯示的社會思潮之解析,今日讀來特有意義。以下有色文字之標示,是我標示所閱讀到的重點。

■何春蕤談明光社(公民社會面對的新挑戰)【2007/06/07~9 香港蘋果日報】(揭明光社底牌系列)

◆利用政府機制 動員民眾成見

香港基督組織明光社提供了很重要的案例,讓我們看到超保守團體如何挪用進步言論來推動保守方案。

明 光社成立於97年,成立的目的據說是為了「關注傳媒污染、正視社會歪風」,大概前者只是手段,後者才是目的。它的成員包括律師、校長、神職人員和媒體工作 者等,算是中產以上的保守宗知識分子的集結;信仰上屬於福音派,也就是積極宣、嚴謹靈修派,在性道德立場上則非常保守,認為連自慰、婚前性行為和同性戀都 不符合基督的倫理原則。我們需要關注的是他們的策略和論述。

00 年香港政府因要滿足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需要向聯合國交代,於是提出推動「性傾向歧視立法」,以保障同志的人權、生存權、育就業權等。明光社則利用這個公 眾討論的機會,積極提出抗議。為誇大同性戀對社會的負面效應以便引發香港居民的恐慌,明光社採取一種群眾策略:發起一人一信運動,在文宣中針對特定主體提 出最淺顯的恐嚇,呼籲這些社會中堅主動集結,並指同性戀有違傳統家庭倫理,家長應該保護子女,免得子女接收到「同性戀很正常」之類的資訊;也呼籲社工、輔 導員從專業的位置出發,來證明立法會產生不良影響,說是會為青春期的青少年帶來更大迷惘,為輔導工作帶來更大障礙,更會使一些不滿意自己身份的同性戀者不 敢尋找協助。明光社還呼籲醫療人員加入反對立法,希望她們以專業的立場說明肛交是一種高危的行為,有機會導致肛裂、脫肛、失禁、腹瀉、直腸潰瘍等問題,會 產生多種併發症,嚴重危害公共健康。更驚人的是,明光社也恐嚇僱主,要是支持立法,以後員工就會假稱是同性戀以爭取工作,而員工表現不佳被解僱時也會投訴 僱主歧視;同時明光社也提醒非同性戀的員工,性傾向歧視立法會使得異性戀打工仔比同性戀打工仔低一等,老闆若要裁員,可能先向異性戀員工開刀以免觸法。這 套論述策略幾乎全面孤立同性戀,企圖滴水不漏的封閉他們的生存空間。

一 人一信行動,動員的就是社會已經存在的成見和無知,民眾可能擔心但是過去沒被人公開說出來的,現在被明光社有針對性、有正當性、全民動員的方式呼召出來。 透過這樣操作無知和成見,曲解利害關係,明光社成功動員莫名的恐懼,阻擋立法。這個策略的成功運作,也激勵了明光社繼續爭取論述的主導權,所以從03年開 始,他們出版了一系列有關同性戀的論述,企圖逐漸形成強而有力的認知同性戀方式。

◆主流人士難開口對抗

明光社團體雖然不大,激進程度也非所有會可以接受,但是它駕馭了社會成見和常識,壟斷了言論的正當性,其他主流人士也難以開口對抗,更想不出甚麼論述去對抗,只得保持沉默。

沉默反而使得明光社的意見看起來變成代表全民大眾的意見,這個操作模式我們不能不思考:越是通俗的成見,就越深入人心,你不去對抗它,不去用更多的知識擠掉它、取代它,遲早這些成見隨時可以被保守宗團體動員,成為大眾的觀點。

◆爭奪意識形態再生產的工具

明光社不把自身局限在宗圈內。有見社會日趨多元開明,明光社的中產知識分子位置,使他們思考如何積極爭取更大的意識形態主導權。媒體和法律不容易下手,要抓的當然是「育」。

05 年10月,統局規劃中小學師的人權育培訓課程,結果居然讓人權觀念惡名昭彰的明光社承辦。這個決定受到很多關注人權的團體強烈反對,指明光社的保守行徑其 實和育統籌局提倡的多元原則背道而馳,亦擔心明光社主導的這些課程會製造道德恐慌,加深社會人士對同性戀的偏見。明光社則用聽來開明持平的語言,不斷強調 自己並不歧視同性戀,而且對於人權有寬廣認知,態度溫和。

明 光社打主流牌,顯示自己會穩定社會,建立起它的正當性和可敬性;另一方面也成功把同志簡化為激進分子,更說他們在現代社會不配有甚麼地位,不能擔任育角 色,也不應接受政府資助。他們也善於掌握主流的發言位置。同志運動好不容易爭取到一些空間,媒體沒有負面地報道同志議題時,明光社就反過來批判同志運動霸 權佔據媒體;也就是說,媒體要是不負面報道同性戀,那就是偏頗,不中立。

◆引進「逆向歧視」說法

04 年底,明光社和其他機構合辦了一個所謂「重建整全心性」工作坊,號稱目的是訓練更多可以「關懷和輔導」同性戀者的人才,並指「我們亦應尊重同性戀者有尋求 改變的權利。」明光社說關懷和尊重,甚至支持主體的選擇權,可是,所謂「關懷」,因為要「幫助」「改正」同性戀;所謂「尊重」,是「尊重」同性戀尋求「改 變」成異性戀;支持主體可以選擇,但只是在同性戀者要選擇改變自己的時候。

「關 懷」、「尊重」、「選擇」等在人權論述中常見的語言,預設了主流價值後聽起來非常溫暖、持平。相較之下,同志團體使用這些名詞的時候,總是要求社會改變觀 點,聽起來的效果當然會不一樣。可是當被批評違反同志人權時,明光社就狡辯:「基本人權是否可以無限擴充?甚麼是濫用人權?」這麼一來,爭取基本人權的同 志團體,反而變成濫用人權了。

到 底明光社有沒有製造或者至少強化歧視呢?在本來就已對同志生活方式有歧視性成見的環境,特別凸顯這種生活方式的風險,卻不提別種生活方式同樣存在的各種風 險,自然會強化既有的成見,也產生歧視效果。明光社所使用的另外兩種策略,一是引進「逆向歧視」的說法,在社會剛開始認識歧視是一種負面社會現象、因而有 可能認識明光社的可怕面目時,明光社就先把對歧視的批判,扭曲成為另一種歧視。另一個策略是重新定義甚麼是「人權」,明光社說同志團體推動的「同志人權」 其實是窄化人權,是把人權特權化。

說穿了,這些「逆向歧視」的帽子,其實都在掩蓋真正的、實質的結構性霸權,混淆真正的霸權所在。

◆明光社的新保守連線

明 光社近年的策略和西方國家的保守宗團體連線,都是以異性戀父權體制的幾個重要情緒集結點︰家庭、婚姻、兒少為核心;而且特別對於媒體所呈現的開明多元提出 批判。明光社在2003年9月3日建立「維護家庭聯盟」,以「捍衞一夫一妻,反對同性婚姻」為主要訴求。家庭、婚姻、兒少是保守派三位一體的神聖符號,又 以最後一個為此刻最沒有爭議的最高價值。畢竟我們活在一個「少子化」的世界,那種物以罕為貴的寶貝感、焦慮感,都成了煽動此刻瘋狂保護兒少心態的情緒基 礎。

在 兒少的名義之下,任何淨化社會的行動,從淨化媒體、到淨化閱讀、網絡、育、思想,都是正當的行為。所有的掃黃、掃色情、出版刊物分級、網絡分級都是這個淨 化動作的一個環節。值得注意的是,在家庭持續多元化,性別、情慾都趨向民主的情況下,全球保守派都以各種維護家庭的組織和聯盟來對抗「親密關係民主化」的 浪潮。在這,明光社的立場是非常清楚的性保守派。

◆巧妙駕馭主流價值

任何社會實踐都需要意識形態與常識論述的配合,霸權的爭奪首先是文化的、意識形態的霸權。我們不要忽略,明光社在剛開始介入社會場域,是先從意識形態與論述的戰場開始︰它為自己先清理思想戰場、開闢言論道路。

明光社首先針對香港報章上出現的一些進步的性/別文章與思想,以批判的姿態來建立內部的思想認同、言論口徑,並且接合原本文化中的保守常識,為日後的社會活動與策略論述,在意識形態上打出來一個保守派的空間。

今 日,我們開始遇到在論述上靈活狡辯、在立場上巧妙駕馭主流價值的對手。明光社的出現和壯大是一個徵兆。我們要如何深化、複雜化我們的思考來應戰?如果說我 們曾經在不同的場域中和一些運動建立過相互呼應的串連;那麼此刻我們恐怕還得更加努力而細緻的面對新生的論述,也需要更寬廣的關心社運、關心新興議題,用 我們在行動和實踐中建立的結盟,來對抗別人已經在宗和保守立場上形成的全球連線。

台灣國立中央大學英美語文學系系主任 何春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