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內容:「職務行為要能保護自己,就必須留下可被檢驗的紀錄。教師平常就應把管教行為制度化:班規、座位調整、提醒紀錄、通知家長、移送學務或輔導紀錄,都不要只停留在口頭印象。一旦發生申訴,教師應立刻整理時間軸:哪一天、哪一節課、學生做了什麼、教師說了什麼、是否先提醒、是否有其他人在場、後續是否通知導師、學務或家長。文件不要只寫「學生惡意陷害我」,而要寫「發生了什麼、我如何處理、依據什麼程序、後續移交給誰」。」
我的觀點:事件時間軸、留可顯現旁證的證人、其他佐證,都是我有持續在做的事。雖然課室沒有錄音錄影,我能做的是留下關鍵字眼的逐字稿、但我不確定要求對質是否校方會以保護學生為由讓「對質」這個重要程序消失,直接變成校方從二手資料形成「有罪」心證。
我遇到的事是有些學生、家長會運用一些刑事、民事或違規的詞彙描述教師行為,有時還常用籠統的字眼(如「課外補充太多」、「評量題目刁鑽」、「教師行為不端」等指控)。但這些指控也常未符該字詞所應具備的法律要件。但光是「教師霸凌學生」、「教師性騷」、「教師開黃腔」、「教師行為不端」、「教師貶抑學生自尊」,就足以讓老師要寫報告自清與釐清,形成外界低門檻的投訴,當事人疲於奔命要為沒做的事舉證辯駁(而沒做的錯,要如何證明其存在與不存在?)
偏偏又遇到校方採「有罪推定」,那該怎麼調整心態與因應呢?請讀下篇原文
〈當教師擔心校事會議「有罪推定」時,該如何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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