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數決並非就是民主。
例如台灣公投表決西拉雅族可否被訂為原住民族。或是某大樓表決隔壁一樓平房應拆遷變成公園。
或是B、C班表決A班園遊會不能賣乾冰汽水,理由是這種有煙霧的飲料會造成享用「煙霧」的風潮。
(表決的限制:無切身相關的人不可參與表決。「切身相關」則應是論證的焦點)
2.擴大「非異性戀屬者」接納入法律保障,是鼓勵人們選擇「非異性戀式的生涯」?
我想很多人都想得出法律保障異性戀有其「鼓勵」異性戀的道理。但若基於自然生殖的抬舉,其實否定其他不以生殖為主的婚配家庭。太抬舉自然生殖,則不免把人當作工具。對同/異性戀有相同的「鼓勵」是一種平權。為何有人不配受「鼓勵」?把貶低同性戀者的理由多寫,才有說服力。
「鼓勵」應是指在一般權益下再加碼贈送。例如學生答對了,就答對了呀,得分(享有權利)。但某些人答對了,得分再送糖果。這就是特許與獨厚的差別待遇鼓勵。婚 姻平權不具這樣的「鼓勵」屬性。婚姻平權就是受保障的機會均等。平權後,櫃子中的人都出來受領福利,看來同性戀一時增多,但其實只是以往隱藏的黑數得以呈現。
3.關於「同性戀者可尊重」「同性戀行為不鼓勵」的矛盾
用反推來論看否合理:「異性戀者可受尊重,但異性間的性行為不鼓勵」再用一例:「蘋果手機愛用者『果粉』可受尊重,但使用iphone的行為不鼓勵。」
(值得思考的是,果粉的身份名詞源於偏好與行為,人們卻說「人」可尊重,「行為」則該去隱匿抑制,光是後一句,就否定了該社群的全部或大半的人格了。所以別再說「教師可受尊重」「但教師在課堂用嘴口講課行為不鼓勵」這麼怪的話了,身份與行為是連動的。接納同性戀,就是不打壓基於愛戀、性感受、性追求的人格。人可以個人不愛舔耳朵快感,但說愛舔耳朵而高潮的人不可結婚,就是把自己的好惡貫徹在公領域訴求歧視。論證「舔耳朵」有否影響社會才是關鍵。目前廣泛存在的 異性間性器官的使用有很多的社會成本,但人們若謬推也該「不鼓勵」異性間交媾與其身份,這樣的決策論據會合理嗎?)
4.適性發展的機會平等與社會演化的可能。
這樣的平等有點是國家創造各種人民得以發展與實現自我的「自由市場」環境,平權後,大家追求所愛,珍惜所愛。如果同性婚配受保障,那肯定會讓異性戀者提升為更好的人,以鞏固具雙感受力的人來相守相伴(同理,也適用於同性伴侶/配偶之間)。為了同/異性戀女男在競爭中變得更好,婚姻平權的制度有其進步性。但若說同性戀有影響社會(倫理)演化,須論辯所舉的負面屬性是否為此血統者所獨有之行為。如果所舉不利演化的事例泛見於同性戀以外的人,例如以生育能力為例,那就該一體適用在社會進行排除。(所以,抬舉某類屬之人不值得享平權,潛藏著基因優越論與基因除絕的可怕。但若論定某些基因、血統或類屬必定包含不倫行為,這又是犯了統計取樣的偏見。)5.機會平等與齊頭的假平等
五根手指不同長,所以自然界本身就不平等。但五根手指都該有握拳與開掌的伸展機會,這就是機會的平等。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者在立足點有其不平等,所以在民法保障下,還多為原住民等另訂專法提升其發展與生活,以彌補起點上的不利。
同志在基本民法下都未能保障下,另訂專法的意義,就像是指定同志學生另走一個門進入教室,看起來都可入教室聽課,但這規定是差別對待,侵害人格尊嚴。或許有人可說我們的教室都開放的,同/異性戀都可來聽課,看似權益都在。但若這校不給同志學生學籍,宣稱同志進入圖書館可另外申請來賓證,享有權益真的一樣嗎?若說僅有異性戀學生不但有學籍,還有畢業證書有利於事業,由此檢驗,這個學校必須論證為何對同志學生差別對待。
許多人說政府與社會很尊重的同志的,同志其實要怎樣自己宣稱「結婚」,大家都不會干涉,但同志要登記成為婚姻的配偶,政府說不符規定,是不是很像上面學籍的故事?(註)差別對待可以,但除非證明有不配均等之處,否則,對起點弱勢的人們都該提振資源與供給的方式。
註:因依附政府登記婚姻,可讓當事人不用民事另行約定或另舉證明,就可享有繼承、保險受益、全民健保納保、手術或放棄醫療同意權、土地贈與稅減免、遺產稅、國賠....等百條以上權益,國家讓可以進入法定婚姻者相當多權益,相對的,不在法定婚姻中被認定的關係與家庭,就得不到家庭與婚伴的權益,家庭與伴侶中的未亡人都僅是法律上的陌生人。詳見陳昭如 (2010) 〈婚姻作為法律上的異性戀父權與特權〉,《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第27期,Pp.113-199 發行。 https://goo.gl/L5TZ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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