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06

新北市教育局對學生執行「書面反省」提出解釋

新北市教育局對學生執行「書面反省」提出解釋
 *104020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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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
1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特字第10402057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下稱本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4款「書面自省」於教學
現場執行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貴校利用
校內教師相關會議加強宣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40010961號函辦理。
二、次依本注意事項第14點規定略以,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目
的之一係「啟發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三、再依本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4款規定,「要求口頭道歉
或書面自省」係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
四、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
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
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
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寫自省書;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
9裝訂線內容預設立場,應尊重學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五、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不應
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事件經過
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惟學校基於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及學
生犯錯事實之必要,而需請學生敘寫「事件經過紀錄表」
等類此表件時,亦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
強迫學生為之,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
事實,更不應將「事件經過紀錄表」或輔導學生自我省思
之「書面自省內容」,做為學校審議學生懲處事件之唯一
依據。
六、綜上,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與人
格發展權,教師應參照本注意事項之精神與意旨,本於教
育理念,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釐清學生行為事實發生經
過,若需透過「書面自省」輔導學生,應以培養其自我覺
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為原則。
七、另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及相關法
令規定,學校應提供學生對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
之救濟途徑,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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