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7

身障人士搭計程車需加收費用的政策,實是對身障人士的歧視


身障人士搭計程車需加收費用的政策,實是對身障人士的歧視

臺北市2015年1月底新通過計程車費率的方案,在這核准的方案中,因應計程車工會的要求,北市將對搭乘計程車的身障人士除里程費用外,再多加收50元。雖然計程車業宣稱這是使用者付費的概念,但對於行動不便的人士而言,計程車業卻似藉機勒索了亟需福利保障的身障人士,這對欠缺行動自由的身障人士而言,更是人權方面的歧視與差別對待。

對身障者搭乘加錢這事是一種對身障者的歧視(差別待遇)。政府其實有責任補貼福利經費,以提供每個人(市民)都有享有便利行動的自由。拿身障者加收服務費就跟向銀髮族加錢,對嬰兒、兒童加錢的意思是一樣的。是種綁架需要的人,搶索費用的舉動。

這絕不是使用者付費的概念,這是政府與民間是否助長不平等與剝奪基本人權的問題。

一個友善的社會,必須共同承擔這個社會弱勢者的需求,用50元來涵蓋提供服務的費用,其實是侮辱了以客為尊的計程車司機,因為在加收費用的制度中,乘客是被分類與區隔了,並且選擇性看錢辦事。如果對身障者加收費用是可以成立的,那其他因增加服務而可加費用的身份,例如:嬰兒、兒童、銀髮族、病痛、酒醉者....日後都可加以分類,以增加服務為名來加收費用。但若說,嬰兒、銀髮族等乘客是不須多加費用的,那獨獨針對身障者加收費用,就是差別對待的歧視了。

當然,我們理解為使身障者方便,許多車輛會特別增加成本而有改裝,但這成本實應由友善弱勢的政府提出獎勵或減稅的方案來促成行動不便者的行動人權。當政府忽略其福利與補助的職責,使身障者在選搭計程車時被差別對待,並陷身障者在剝削與行動不便的更不利處境中,這就是政府帶頭歧視人權,當我們想到有朝一日,我們難免也會成為行動不便的人士時,我們都該出面去批判這個帶有區隔乘客且侵害人權的費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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