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6

吳瑞元老師 教學聲明-- 關於我的行政中立、依課綱、依教育學理的明確宣告

福和國中 本人 教學聲明
 
一、本人依照12年國教課綱教學,於教學中依照課綱規定採適切融入環境、海洋、人權(包括分配、程序、匡正與轉型正義;審議式民主)等議題,並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世界人權宣言》、《人權兩公約》,以及12年國教課綱之規定執行教學。本學年至今,本人在任教之「歷史課」與「全球議題初探課」並無上述之主題式或專題式教學。本人依照《國民教育法》、《教師法》與教師聘約,依法行使職權,於課堂實施皆謹守前述法令和規約,亦依法、依學理行使專業選材與採融入式教法策略,歷來課堂中皆無倡議單一立場之公投主張。
二、本人經修習專業學分與考核,具備歷史科、公民與道德科、社會科學概論、家庭教育專業人員等領域之合格教師證照。於中學就職後持續進修本科、特教、輔導、教學教法、性平與人權教育等知能研習,21年以來本人累計超過440學分之在職進修可供稽核。
三、本人21年之中學教學,已累積超過250冊不斷更新之自編講義,於執教普通班、資源班與夜補校,累積自製課堂學習單達859份。本人之教學研發幸獲聯合、自由、公視報導,本人亦任新課綱之宣導講師,所有教材均可檢視公評。
四、近年,本人參與教育專家指導的衛福部《兒童權利公約》、教育部人權教育輔導團、國家人權博物館等多項教案計畫,皆有提出公開且具備論據與引註的中學教案。本人亦親撰本校多項課程計畫,所有教案與課程計畫均核對且清楚標註國中學生之能力指標及課綱之實質內涵編碼,足證本人於學理中講求論據,本人對於適齡教學之國家教育準則已有高度之掌握。
五、《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應對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第十四條)。同法並規定「教材內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第十八條)。本人依法、依學理謹守上述各點法令,依法、依學理執行中學教學專業。
六、民國108年性平法規公投後,教育部已函示各校重申依性平法(第十二條)校園應致力提供性別友善環境【即,臺教學(三)字第1070230982號】,此函示有其淵源,並指示校方應行家校溝通協調;教師若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校方應為師延聘律師。本人依該函示規定特此提出說明。
新北市立福和國民中學 教師吳老師 聲明 民國1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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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澄清:
本人歷來課堂未曾在課堂主動提及選舉時事和公投。我不希望家長把自己很想倡議的狀態,投射成老師也愛談論和倡議。
 
有老師愛談政黨政治,但我不愛。有人喜歡倡議未來國家定位的意見,我因沒有特定立場,所以我尚無偏向哪個未來的想像。
 
我有兼混立場的學術養成過程,使我無意大談政黨立場或是政治取向(辦公室同仁也可為證)。以往的公投,現在的公投,我都沒有在國中課堂想提,因為基本上我沒興趣納入政黨紛爭的討論。我是沒有政黨立場的人,我也無特定國族走向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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